三级分销,是一种分销模式,有很多的企业都在采用这种三级分销模式,有很多做产品做项目的中小企业,就是利用三级分销模式,招代理的模式去赚钱,而不是靠零售产品去赚钱的企业。新零售模式是二级分销模式,在早期的,云集采用的是三级分销模式,后来,由于规定改革升级,有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采用的分销模式,变成了二级分销,水平化裂变,形成了现在的新零售模式,但是很多做直直销的,仍然采用的是三级分销制度,隐三级分销制度,最终的原因就是为了赚钱。

1、如何看待三级分销模式?

如何看待三级分销模式

如何看待三级分销模式?三级分销,是一种分销模式,有很多的企业都在采用这种三级分销模式,有很多做产品做项目的中小企业,就是利用三级分销模式,招代理的模式去赚钱,而不是靠零售产品去赚钱的企业。新零售模式是二级分销模式,在早期的,云集采用的是三级分销模式,后来,由于规定改革升级,有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采用的分销模式,变成了二级分销,水平化裂变,形成了现在的新零售模式,但是很多做直直销的,仍然采用的是三级分销制度,隐三级分销制度,最终的原因就是为了赚钱,

让自己的,产品项目,更容易的找到代理,让大家赚到钱。甚至有些企业,采用的是三级五进制分销模式,这样的企业多半都是做直销,传销的企业,用高的,分销级别制度奖励利润,更快的拓展客户,完成公司的盈利,和自己的最大力利。我的个人理解,以后都是全新的新零售模式,二级分销水平裂变,也可以说是隐三级,分销制度,绝不是纵向发展,

2、微信商城三级分销违法吗?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比如的确有很多人有这个疑惑,销售一个榴莲100元,销售者C提成5元、C的上级B提成3元、B的上级A提成2元,以此为止,A、B、C均无门槛参加分销,这算违法吗?所谓的没有门槛,就是没有入门费。是否构成传销,这里要看是否拉人头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要构成传销组织,首先的条件是拉人头,(也就是组织者或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其次是就是层级性的返利系统(也就是相关销售利润或者入门费层级性传递),

而前面所列举的问题中,很明显存在层级性的返利,但是要构成传销,还缺少一个条件,就是拉人头。如果这个层级可以继续往下发展,就是C可以发展D,D发展E,那就是是传销,是违法,即便把计酬的层级返利只固定在三级内,也是传销,但是,这种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定性,应该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因为没有入门费,也没有按拉的人头计算酬劳,而是以榴莲的销量计算各层级的酬劳。

如果这个层级就是A、B、C三个固定的层级永远不变,组织的成员不再继续向下发展,没有形成上下级关系,那么这个就不是传销,只是一种采用类似团队计酬模式发展的固定销售团队,很多保险、理财公司的团队(比如业务员到营业部经理到团队经理都会分成)等等,都会采用类似模式促进团队销售发展,这种不是传销,因为他们对于人员的发展,并没有像很多传销团队那样制度专门的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当然部分保险团队这一点会有点模糊),

这里要注意,传销的拉人头和公司普通的增员和代理商人员模式的扩展是有本质区别的。没有入门费,也能构成传销?有人会提出疑问,要构成传销,一定要有入门费,所以传销的必备条件一定一定要有入门费,这是错误的。缴纳入门费,只是传销模式的一种,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有三种模式的传销,一种是拉人头计酬传销,一种缴纳入门费式传销,还有一种则是团队计酬式传销。

这三种传销模式中,共同本质特征,都是拉人头,也就三种传销模式定义中都提到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还有个本质特征,是三种模式都没有提到的,就是“三种传销模式,都存在层级性返利”,而入门费,通过人头数量计酬或者通过销售业绩计酬,都只是三种传销违法模式的各自特征,不是共有的本质特征。注意,这里讨论的,都是违法的传销模式,没有讨论犯罪型传销,

犯罪一定违法(违反刑法),违法,不一定是犯罪。那么什么是犯罪型传销呢?所谓犯罪型的传销,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和刑事立案标准,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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