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更多是伴随移动互联网发展出现的一种销售模式。做过微商后悔死了本质就割韭菜,囤货,无一例外,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近日发生的微商销售电子烟诈骗案件,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微商销售电子烟诈骗案做出宣判,首先,从两者出现的时间来看,代理商是一个更早存在的销售模式。

1、代理商和微商的区别是什么?

代理商和微商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从两者出现的时间来看,代理商是一个更早存在的销售模式。而微商更多是伴随移动互联网发展出现的一种销售模式,其次,从销售模式的差异来看,传统的代理商一般是指受到委托方(一般为企业)授权进行产品售卖,售卖的产品包括很多种,比如实物产品、广告产品、证券产品等。而微商更倾向于通过个人来进行商品分销、传播,通过个人直销返佣的形式进行售卖,

2、你做过微商吗?你后悔过做微商吗?原因是什么?

你做过微商吗你后悔过做微商吗原因是什么

做过微商后悔死了本质就割韭菜,囤货,无一例外。我17年做过幸福狐狸那牌子的内衣,有的系列卖到160,有的200多,因为我的的级别低,一件内衣利润就13块,她们所说的VIP级别,往上就是县级,市级,总经理还有什么鬼名字我给忘了。整天就是在群里洗脑,讲她们创业故事的,现在见到这种套路,只想吐,一门心思让你囤货。

3、微商遍地,你相信微商的产品吗?

微商遍地,你相信微商的产品吗

感谢邀请,小编认为绝大数微商还是可靠的,但是大家还是应该注意识别。一方面,产品质量没有保障,另一方面也可能遇到诈骗,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近日发生的微商销售电子烟诈骗案件。微商,一个只要你有部手机就能从事的行业,寄托着许多人的商业梦,但因为入门门槛低,行业内产品的质量一直参差不齐。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微商做起了诈骗电子烟诈骗生意,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微商销售电子烟诈骗案做出宣判。案件描述2018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智强通过网络假冒卖电子烟的微商,以骗取事主扫二维码付款后不发货的手段,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朝阳区、广东省广州市等地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127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95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20元、骗取被害人麦某人民币2320元、骗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币2900元、骗取被害人吕某人民币1270元、骗取被害人雷某人民币295元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875元、骗取被害人汤某人民币835元、骗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币285元,

被告人吴智强于2018年6月15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被告人吴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账号交易明细、冻结财产通知书、谅解协议书及收条、案款收据、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吴智强身份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审判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智强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麦某、郭某、吕某、雷某、王某1、汤某、姜某进行赔偿,并获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智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智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事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智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智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智强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赔且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扣押物品,本院依法一并处理。对被告人吴智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智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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